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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在非耕地取土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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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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