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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律、法规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
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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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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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与本行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三)监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四)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五)培训土地承包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除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外,并负责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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