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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决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也就...
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资产保证自己,对公司获得融资非常有利,所以这种保证是有利的。但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可能会影响公司资产,变相影响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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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他人,由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和个人投资或者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由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其他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
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的条件有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不得突破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在决议表决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曾先后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然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此后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两项《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变化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并不禁止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作了严格履行内外部程序的要求。这是由于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已成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东转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担保合同甚至从订立之日起就注定成为代为还款的协议。加之缺乏相应的防范措施,一旦作为被担保方的控股股东不能偿债,上市公司的或有负债就转化为真实负债。这种提款机式的担保,其实质极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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