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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担保公司审慎经营的需要,进一步明确担保公司股东资格的监督管理要求,担保公司股东通常需要具备较高的条件。担保公司分为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国务院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应当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规定是一样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应当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是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那么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如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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