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所谓复议申请人资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行政行为,具备了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
所谓复议申请人资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行政行为,具备了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所谓复议申请人资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行政行为,具备了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活动作用、影响的对象,其合法权益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损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赋予其复议申请权。复议申请人不包括行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不可能受到相对一方的侵害,所以不需申请复议。如果行政机关处在被管理者地位,例如,行政机关向城建部门申请盖办公楼,这时它属于被管理的其他组织,只有在此类情况下,它可以是复议申请人。(2)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说他(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才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自身权益未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作为申请人行使复议请求权。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复议一般是针对于不服行政的处罚而需要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对于在复议期间只要没有法定的事由一般是不可以停止执行,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所给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也是必须要合理、合法才能算是有效。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见,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本人权益受侵犯,对于他人权益受侵犯的情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检举、揭发,但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二是必须是合法权益被侵犯,法律只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如果是非法或违法的利益受到损失,则不能申请复议。三是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因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当事人原来享有的权利被削减、剥夺,或者本应履行的义务被增加或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申请人师某因不服某区人民政府占用其园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某市人民政府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以证明申请人以某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具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其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材料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受理,理由如下一、以某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符合规定。申请人承包的园地位于某区某村,根据《某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实施方案)),该园地的部分被列入铁路征地计划。而根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规定,铁路工程涉及的各县(市)、区政府为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因此,申请人对占用其果园用于修建铁路的行为不服,而将某区人民政府列为被申请人是符合规定的。二、《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某区人民政府占用申请人园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原件和复印件没有依据。申请时,申请人提交了某区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送达的《某区铁路拆除通知》。根据《某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第五条:“铁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行指挥部统一领导,铁指办依法委托实施的管理模式。各有关区、县(市)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办事机构,对辖区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的规定,某区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是某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该临时机构的行为应视为某区人民政府的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是由作为征地拆迁责任主体的某区人民政府承担的。综上所述,申请人以某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ttttt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8人已浏览
326人已浏览
477人已浏览
2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