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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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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根据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甲单位与乙某的行为依法不能成立共犯关系,乙某的介绍虚开行为不能认定从犯。我国刑法第205条明确将介绍虚开行为规定为四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行行为之一,也就是说介绍虚开行为不再是帮助行为,可直接认定为虚开行为并予以独立定罪。立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严厉打击那些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中介人,因此排除了对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适用。同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四种虚开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均可独立定罪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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