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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犯在北京市XX的认定

2022-10-0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甲单位与乙某的行为依法不能成立共犯关系,乙某的介绍虚开行为不能认定从犯。我国刑法第205条明确将介绍虚开行为规定为四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行行为之一,也就是说介绍虚开行为不再是帮助行为,可直接认定为虚开行为并予以独立定罪。立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严厉打击那些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中介人,因此排除了对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适用。同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四种虚开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均可独立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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