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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可参考国人部发[2008]6号教师绩效工资标准; 2、该文件全文如下:事业单位从2008年5月起兑现绩效工资,人均:...
1.领做早操:0.5教分2.领做课间操:0.5教分3.组织课外文体活动:0.5教分/小时4.组织校运动会:0.6教分/小时5.出差:10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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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本市完善教师工资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缩小区县之间、学校之间教师收入差距,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山区和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山区和边远地区补助津贴。
生斗殴打架怎么处理比较妥善呢? 一、教师务必要冷静,心态要平和。 我们应该明白,同在屋檐下的一家人之间都难免有摩擦。来自不同地方、不同家庭的未成年的中学生在日常相处时产生矛盾更是极其正常的现象。我们没有必要把中学生打架这样的事情当作洪水猛兽,没有必要咬牙切齿、恨之入骨,学生打架肯定是过于情绪化的表现。要是我们当老师的也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暴跳如雷,那么就更不能正确处理和解决学生的问题。有一个平和的心态,保持冷静是我们妥善处理学生打架事件的前提。 二、以教育为主,对当事人不疏远、不打击、不放弃。 当前我们处理中学生打架的事件时往往是以批评甚至谩骂为主,动不动就通知家长来学校。现在,某些学校领导还创造了所谓的“家庭教育”法:认为打架是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请家长把学生带回家一个星期进行家庭的教育。没有改变就继续在家里呆着,不能再来学校上课了。有个别主要领导还公开跟大家说:“学校没有办法教育你们了,让你们家长教育;家长也教育不了就让社会来教,让派出所来教育。”我们是不赞同这种处理方式的。显然,中学生是未成年人,正是接受学校教育的年龄,犯了点错误不足为怪。我们不应该疏远他们,也不要打击他们,更不能抛弃他们。 三、要找出学生打架的真正原因,分清责任。 我们以往面对打架的学生总是各打五十大板,不分青红皂白,凡是参与打架的学生一律要接受批评和处罚。这样简单草率的处理是很不妥当的,因为打架的双方很难服气。不妨举个例子:张三闲着没事,拼命踢门,刚好门撞到李四的脸,于是李四一气之下出来给张三一脚。像这样的情况,明显要先找肇事者张三了。我们必须先让张三承认错误,并跟李四道歉。然后再找李四进行必要的教育。再比如:去年我校发生了多起女生因抢热水洗澡而打群架的事件,学校领导非常恼火,都一一严肃处理她们了,还把她们赶回家进行所谓的“家庭教育”。其实,说句良心话:学生之所以打架,学校本身也是有责任的。为什么不及时把水烧热?为什么没有提供足够的热水?为什么管理人员不尽责不及时处理等等。我们一味的责怪学生的确是有失公允的。 四、以预防为主,老师要勇于担当保护学生的角色。 中学生斗殴打架了,我们当然要及时妥善处理,但是我们更应该防患于未然。在平时教育他们的时候,不能简单的冷冰冰的强调那些禁止的话。如“不能”“不许”“不可”等等。我们觉得,老师要主动承担起保护学生的责任,尽可能的减少打架事件。我们的做法是,在学生面前经常承诺:你们千万不要欺负别人,也不要说别人的坏话。在这个前提下,要是有人胆敢找上门来欺负你们,你们可以及时禀报我,我定会挺身而出。当然,这么说有点跟开玩笑一样,不过,我们已经在学生心目中有了威望,打架事件发生的几率必然大大减少。 五、要秉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处理打架事件。 我们老师往往喜欢把问题学生拉到办公室进行单独批评教育,失去了进行全体学生教育的良机。当然,单独教育是有必要的,但我们也应该借机警示其他同学。 六、注重平时的引导,教会中学生为人处世。 在班会课上,我们经常播放中国人民大学金正昆教授的《社交礼仪》视频,教会中学生如何与人文明交往,教会他们如何谈吐等等。同理,个人的道德和修养方面也可以通过教育来让他们的逐渐提高。在学生的性格塑造方面,我们则更多的是以引导为主。我们必须让中学生明白:争胜好强没有错,但表现的方式不能是打架斗殴,而应该是其他,如:学习成绩优异,体育拔尖,乐于助人等等。如今初中学生斗殴打架的发生次数越开越多。初中生斗殴打架怎么处理,能解决的办法自然不止一种,一定有很多种。这就要求我们作为老师,务必要有耐心、有恒心去处理、去教育;作为学校,要做到以人为本来对待初中学生,更要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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