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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购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上海市申请购买公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首先要符合是在上海市实际居住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
1)户籍有年限:必须是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而且连续满7年,同时在申请区(县)城镇户口连续满5年。(2)居住有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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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连续满2年。(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为做好本市首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轮候、选房工作,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专门下发了两份操作性极强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轮候名册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和《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根据最新规定,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轮候序号作废,该申请户按规定五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为: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城市常住户口连续三年,申请所在地城市常住户口连续两年。2、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3、3人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上述标准提高200元%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4、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房屋销售和赠与,但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赠与除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按照合理标准提供政策优惠、有限面积和销售价格,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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