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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二...
仓储合同订立后,如果客观上发生了某些情况阻碍了当事人履行仓储合同义务,这些情况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就可以依法免除。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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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仓储合同发生了违约后需要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继续履行等方式的。如果在双方进行了约定后双方也是会签订相应的合同,那么在合同中也是会写明双方的权利以及具体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在合同中写明违约的具体责任,一般会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来进行。
违约责任的类型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以及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上述方式。
第一,在保管期间,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存货人的货物毁损、灭失的,保管员需要进行赔偿。 第二,保管人验收存货的货物以后,确定与合同约定的无误,在保管期间,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等等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的,保管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保管人接受货物以前保管人已经进行了检查,说明保管人已经承认存货人的货物是没有问题的,所以,接受货物以后发生的问题理应由保管人负责。 第三,保管期间,保管人的仓库,设备等等出现变化导致存储的条件发生变化,但是没有通知存货人,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的,存货人违反了义务也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第一,合同中约定的存货人货物的包装数量,规格等等,存货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进行包装的话,造成损失的,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存货人存储的货物如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质,或者是超过储存期造成损失的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存货人逾期没有提取货物的,需要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第四,存货人存的货物中有危险品的,存货人没有提前告知,导致损失的,存货人需要提供责任。 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其中一方违反的话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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