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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由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消费者协会组织推举的理事和消费者代表组成。...
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由经营者或消费者送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提请鉴定者先行垫付。责任明确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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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和提供服务;(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性能等真实情况;(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发票;(五)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减免收费;(六)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七)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商品质量不合格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要求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应当先行赔偿;不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由销售者向责任方追偿。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者约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服务者应当先行赔偿;不属于服务者责任的,由服务者向责任方追偿。
消费者投诉、申诉,应当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其他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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