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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按时出资,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要补足公司的出资,若该行为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瑕疵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的风险是面临着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指的,就是对于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会被要求按照所抽逃的出资额全部返还给公司,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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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股东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属于违约行为;这种违约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对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构成违约,需要对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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