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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轻则警告,重则吊销执照并罚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属于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情形,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非法经营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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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态,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因此,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出,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应当取得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进行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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