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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平等原则,双方地位平等;2。调解原则,调解前提是双方自愿,协议必须合法;3。诚信原则,双方应以事实和法律...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第三者,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在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上的争议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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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原则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二)、独立裁决原则独立裁决原则,首先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员个人独立,基于独立的意志作出(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也无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相待、公正裁决。《》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换、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掉和辞工、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在合同争议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先行调解原则3、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原则4、一次裁决原则5、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及仲裁人员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国内合同争议的,下同)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根据该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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