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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
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规定如下; 《规则》分总则、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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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卫生防疫站接受食品卫生法的授权,有实施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对卫生防疫站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应依法向管理卫生防疫站的本级卫生局申请复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负有对特定领域实施管理的监督的职责,不服该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只能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
根据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规定如下; 《规则》分总则、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附则12章105条,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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