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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注册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十四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其他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分公司有以下规定: 《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210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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