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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中对各种类的证据应该如何质证

2022-09-13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的,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的,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或者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质证。在对证言质证时,相关的证人必须是自然人,且了解案件情况并且能够正确表达意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申请,并经法院许可。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需要延期审理。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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