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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律,其他规范性文件,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并且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才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1、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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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作为或者不作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性,包括两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执行一定的行为命令;另一种是要求相对人执行一定的不作为命令。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义务,确保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其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行政强制法》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泛化和滥用。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已经在法律中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继续有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不再有效。2001年11月1日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为维护法制的统一,2011年1月21日起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删除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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