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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出台之前法律法规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后还继续有效吗?

2021-10-29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行政强制法》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泛化和滥用。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已经在法律中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继续有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不再有效。2001年11月1日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为维护法制的统一,2011年1月21日起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删除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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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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