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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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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开发新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对中试和工业化生产的工艺安全性进行鉴定。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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