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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手机扣押取证后的归还时限是多少?

2025-01-10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方式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调查进度。在侦查过程中,若需要扣押财物或文件,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搜查时,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若扣押财物或文件价值较高,或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则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原主或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若原主不明确,则应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将按照无主财物处理,并登记后上缴国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于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原主或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若原主不明确,则应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将按照无主财物处理,并登记后上缴国库。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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