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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曾经当过4年副校长的律师首先佩服你的法制观念强,作为中学校长难得!做为一个校长,有这样的想法,很有远见,实在难得!心底里佩服! 1、聘请懂教育的律师担任你们中学的法律顾问,有针对性的开展一些普法教育,如讲座等等; 2、可以和检察院,法院的退休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联系,让他们做你学校的法制副校长,讲讲一些关于犯罪的故事,或许有很大的效果。和律师同时做不冲突; 3、学校可以适时地围绕预防犯罪开展系列活动,如联系好少管所,让学生参观,了解少年犯的情况,这种教育最为有效,直接啊; 4、可以在校内可以多开展相关活动,如:办专刊、黑板报,看相关的电教片、电影等等; 5、多让学生看看普法的小册子,自己也可以编辑一些册子,也可以开讨论会、演讲比赛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覆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人一出生,只要符合条件,即取得我国国籍。因此,中国儿童于其出生时即为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其信仰和不信仰宗教。 2.《宪法》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3.我国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强迫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此项规定仅是对儿童信仰自由的一方面的规定,即信仰自由有信的自由也有不信的自由,该规定只强调了儿童少年有不信仰的自由,但并不排除少年儿童有信仰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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