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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检察大数据建设应当遵循“顶层规划、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发展路线,具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启动阶段。2017年底前,初步建立检察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启动高检院本级和试点地区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启动司法办案、管理决策、服务为民等大数据应用试点;探索检察大数据管理机制,初步建立检察大数据应用生态。 二是全面试点阶段。2018年底前,建立检察大数据业务流程规范,完成高检院本级和试点地区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全面推进大数据在司法办案、管理决策、服务为民等各项检察工作中的试点应用;在试点地区推行检察大数据管理机制,探索大数据运维模式、科研支撑模式;组织开展大数据应用效果评估。 三是应用推广阶段。2019年至2020年,建立完善的检察大数据标准体系和资源共享机制;完成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建立完善的大数据管理运维、科研支撑模式和良好的检察大数据应用生态,全面推进大数据在智慧检务工作中的应用,并启动下一阶段大数据建设规划工作。
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等相关前沿科技,充分挖掘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涵盖“一中心四体系”的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具体而言: 一是推进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科学规划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布局,汇聚处理全国检察大数据资源。省级检察大数据中心(即国家检察大数据分中心)负责辖区内大数据资源的收集和处理。大力推进检察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检务大数据资源库、大数据软硬件基础资源、智能语音大数据平台资源、大数据异地灾备中心等建设。 二是完善检察大数据标准体系。依托电子检务工程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内容完整、项目科学、协调统一的检察大数据标准体系,加快建立检察大数据基础数据采集、应用、安全等技术标准体系,推进物理环境、网络基础设施、数据采集、数据质量、分类目录等关键共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进大数据业务系统操作规范等流程标准制定,制定检察大数据管理规范。 三是扩展检察大数据应用体系。积极推进智慧检务基础类应用建设,依托大数据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提供全面的数据服务。积极推进大数据在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推进大数据在政法业务协同中的应用,充分利用大数据为检察院与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之间的业务协同提供服务,探索构建政法机关之间的大数据业务协同创新体系,提供基于大数据的多样化智能辅助检察应用。 四是构建检察大数据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检察大数据应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主导作用和技术部门的统筹作用,创新检察大数据运维管理模式。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做好顶层规划,统筹推进检察大数据发展规划的实施,组织建设国家级检察大数据项目,安排开展检察大数据试点应用,及时总结成果并做好推广。地方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首创精神,在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确保取得实际应用效果。 五是建设检察大数据科技支撑体系。推进智慧检务智库、智能语音与人工智能联合实验室建设,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构建“产、学、研、用”强强联合的良好检察大数据生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其他政法部门在大数据技术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沟通交流,相互借鉴大数据建设与应用经验。加强与域外司法机关关于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学习交流,促进检察大数据应用发展。
如果是大数据营销协议中的大数据营销就是指利用数据,做分析支撑,进行精准的营销策划,如利用销售分析报表和微财猫微信会员体系,得到某餐厅用户群体大多为20-40妇女为主,喜好甜食,商家在妇女节当天推出妇女享受甜食8折优惠活动。大数据营销就是让决策不在靠猜,而是靠精准的数据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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