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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加强长期支付、支付多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
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如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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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必须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地区,申请以个人名义继续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续缴满5年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剩余月份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后即可申领退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新变化 (一)养老金按缴纳年限计发 1、我省以前规定,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四部分构成,即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新的计发办法仍沿用“缴费15年以上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规定,但将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直接挂钩,则建立起了更强的激励约束机制。体现在计发办法的各个构成部分,就是基础养老金比例相应加大,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应减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逐步萎缩。 2、新计发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除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外,缴费年限成为养老金多少的重要参数,即缴纳15年以上每多1年多发给1%.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前最多领10年,现在每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则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3、也就是说,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越高,那么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个人月平均工资越高,那么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越多,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越长,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 (二)个人身份参保有5年过渡期 1、我省以前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对上述人员设置了5年过渡期,实行缴费基数一次到位、缴费比例逐步过渡的政策。 2、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2006年、2007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8年、 2009年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内容如下: 1、超过期限需补缴滞纳金和利息。社保中断缴纳超过一定的时间,是需要缴纳滞纳金和利息的,按照现行规定,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计算方式: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 2、45岁之前没有缴纳记录的不允许一次性补缴。 2018年1月1日以后达到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年满45岁周岁不满60周岁,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允许一次性缴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即意味着在45岁之前,必须有社保缴纳记录,否则是不允许一次性补缴的。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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