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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香港的司法终审权属于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之后,为体现一国两制,根据《香港基本法》,于1997年7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终审法院。 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仍然实行普通法制度。法院判案时引用其他普通法地区(如英格兰、澳洲)的案例,亦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司法人员。
如果一审是判决结案,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如果是一审是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指令继续审理,一审法院原案件承办法官可以参与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案件受理费只是诉讼费的一种,是起诉时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申请保全什么的,要另行交费。收费标准如下: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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