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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达州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请示》这项议题。今后,达州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之后将有所提高。据了解,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情况为:开江县330元、大竹县320元,通川区、达川区、渠县、宣汉县、万源市、经开区为3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情况为:万源市1920元,其余县、区均为1800元。我市结合实际情况,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协商。拟将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
山东省济宁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49元以上。其他县提高到200元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为: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20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60元至65元。其他县(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000元以上,月人均补差提高到55元至60元。山东省济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分别为760元和600元。其中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8元/小时。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确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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