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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判员:四川**律师事务所受到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件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次诉讼活动。开...
1、关于态度问题。 2、关于辩护的内容。 3、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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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态度问题。 2、关于辩护的内容。 3、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委托书、律师证、律所函就可以会见,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侦查阶段难以实现,这种会见难主要表现在:一是以案件承办人员出差、出警、学习、开会、休假等理由拖延不安排会见;二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批准逮捕之前不安排会见;三是设置种种障碍,不能保证律师的会见时间等。在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应当注意做到: 1、保持与办案单位的联系,尽量争取第一时间内能取得办案单位的支持,及早安排会见; 2、会见时应履行律师职责,不可向当事人提供电话等信息传递; 3、认真做好会见笔录,交当事人签字; 4、不可带家属会见; 5、不可将书面材料交给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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