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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在第一时间也就是凌晨3点41分45秒借过路人的手机主动给公安部门和急救中心打电话,然后等民警和急救车来到现场,并...
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一切人员,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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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被告辩护词解答如下、被告虽然构成交通肇事,但受害人也有过错。 2受害人存在如下违规行为。首先、没有制止岳某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其次、明知机动车辆不能超过核定车载人数,仍然乘坐超载车辆,臵自己的生命于危险境地,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应当负责。受害人的以上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密切关联,法庭应当在综合考虑被害人和被告人过错的前提下量刑,给予被告人与其过错行为相当的处罚。二、被告人事发后认罪态度很好,有悔过自新的意愿。首先、事故发生后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作的笔录自始至终没有变化,为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准确的事实依据。其次、表示认罪并真诚悔罪,事发后被告多次表示认罪、悔罪,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再次表明了自己的上述态度,应当是真诚可信的。三、被告人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一、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1、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对刑法分则各罪普遍适用。无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是否逃逸,只要符合《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都应当认定为自首。 2、“交通肇事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行为,应分别进行法律评价。两者相互独立,互不影响。不能因为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而否定其事后投案自首。 3、《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第3款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1、对于医疗费无异议。 2、伙食补助费要求过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40元)计算,原告住院15天所以,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是40元/天×15天=600元。不可能是原告所诉请的750元。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告为八级伤残则为三级护理,其护理费为500-650 元/月。那么按照每月650元,实际的护理费为325+650*3=2275元,原告主张4500元计算有误,请求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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