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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需要公证,只是公证以后更加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
不一定需要公证,只是公证以后更加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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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无条件撤销合同。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用益物权性和其生产要素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能够活跃经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农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的。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关系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备案。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均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流转合同无效。此类案件纠纷较多,主要因为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有些当事人已事实耕种多年,诉讼时也在耕种,对此我们多作调解,或返还土地,一方给予补偿;或签订协议备案,由被转让方继续耕种。对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又经发包方同意的,一般认定流转合同有效。这主要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88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解释第14条已作出明确规定。这种情形大多是因为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如没有能力耕种土地或已进城务工后不再以种地为生,应允许承包人根据其真实意愿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流转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在承包期限内约定,并签订书面协议。 根据《担保法》34条、37条的规定,除了依法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233条也规定只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抵押。但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应当认定无效。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什么用的相关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最关键的一点作用就是可以当作抵押物进行使用。下面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关于个人土地承包协议的回复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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