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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中的双方分别称为“雇主”和“雇员”(你所说的受雇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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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同时,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因此,就你所述的此种情形不属于工伤,也不应当给予赔偿.
当事人可以协商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协商不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必须受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之规定: 雇佣关系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即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请求第三人赔偿与请求雇主赔偿并不是一个法律关系; 所以,雇员只能选择其一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雇员应考虑谁更有赔偿能力以及诉谁更有希望胜诉等方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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