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该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
首先,关于法律适用,公务员法是2006年1月1日施行,显然对你停薪留职不适用。95年劳动法,因你是机关干部也不适用,你是根据当时政策办理的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单位未在30内申请工伤认定,这种情况法律已经有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再次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甲公司作为用工主体,未能及对劳动者所受的伤害申报工伤,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像本案中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员工,如30天内事故责任未明确的,也应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事故未明确之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作出终止的决定,不影响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安全生产责任,降低本单位的工伤指标,往往采取了“私了”的方式,导致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延迟。因而,企业与员工之间经常发生由谁支付延迟期间产生的护理费、医疗费争议。本案警示用人单位应及时履行自身义务,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及赔偿。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出具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分为两类:一是影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损失,二是其它实际损失。以上两类损失按过错责任原则分担,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损失或者其它实际损失;如是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劳动者在求职时向公司提交了虚假的工作经历从而被公司录用,公司在试用期内通过调查证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公司以劳动者未移交工作资料为由不予办理退工手续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承担未办理退工手续期间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公司准备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并通知劳动者提交劳动手册协助办理,劳动者以公司对退工损失只字不提为由拒绝前往公司协助办理退工手续,属于因其本人原因造成公司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情形,在公司通知后所形成的损失,按规定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0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600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