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涉外离婚登记材料,办理涉外离婚手续国内一方,应携带: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2、本人《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外国人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1)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明书(2)所属国家公证机构或有权机构发行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没有配偶的证明书,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发行的本人没有配偶的证明书。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二)双方不自愿的;(三)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四)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的;(五)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 (一)中国公民需提供: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9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2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