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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的,涉嫌挪用资金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基于打借条算不算挪用公款罪这一问题,我的回答是算挪用公款。 公款没有出借的性质 写了借条算是挪用,没有借条直接用属于侵占,根据职位可能属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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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该笔资金的实际用途。如果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公司业务,而且借款没有及时还上,是因为发票没有及时报账,获其他合理原因,资金并没有为其个人使用,或者转借,则此种情况不构成挪用资金。如果,借款只是一个名义,并未用于公司业务,则属于典型的挪用资金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职务侵占,是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如果不被发现,是不要还的。你朋友是履行了正当的借款的手续,而不是窃取,这个帐是赖不掉的,因而不属于非法占有,不是职务侵占。领不领工资属于另一个问题。没领工资或者有其他的事由,或者将来是要领的,以此作为挪用资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但如果存在劳资纠纷,借款后,就一直以此作为理由,拒不还,那还情有可原。但我想,作为一个法人代表,自己可以做主的,应该不存在这个问题。事情发生了,工资如果可以领的话,可以冲抵追回款,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要判定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就必须对你把钱交给信贷员这一事实进行定性,也就是说该金钱是不是属于信用社的集体资金。如是,就构成挪用资金罪。不是,就不构成本罪。如果信贷员给你出具的收条是以信用社的名义或者以信用社和经手人×××的名义(因为该金钱属信用社所有,属待上缴资金),可以认定信贷员的挪用行为属挪用资金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如果仅仅以个人的名义出具收据(因为该金钱属于你所有,只是暂时脱离了你的控制而已),就难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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