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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参加居民医保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分娩医疗费用报销。具体标准为:自然分娩无并发症800元,难产无并发症1000元,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分娩1300元,剖宫产无并发症1400元,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剖宫产1700元,围产期严重并发症治疗2000元。
享受武汉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需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武汉市三级医院就医,如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或因病情确需转到异地医疗机构的,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科室填制《转院审批表》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外地就医满足三条件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也可转外地就医。 1.参保人员所患的疾病必须经过本统筹地区范围内权威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治; 2.经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科系专家会诊; 3.确因管辖市定点医疗机构尚未开展治疗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疾病。如果确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参保人员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对患者进行过系统检查治疗的上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三位以上专家签署会诊意见的《转外就医申请单》,报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就可转外就医。终结后三个月内报销转往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于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转往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40%;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起付标准为15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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