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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释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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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二)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的;(三)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四)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构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二、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威迫和乘人之危。 四、违反法定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五、合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一条,本解释所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卖方)将尚未建成或竣工的房屋向社会出售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格的合同。第二条卖方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与买方签订的商品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但起诉前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的,可认定有效。第三条商社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卖方对商社开发计划范围内的住宅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进行具体确定,对商社买卖合同的制定和住宅价格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承诺即使没有载入商社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第四条卖方以预约、订货、预约等方式向买方收取预约金作为预约商社买卖合同的保证,由于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无法签订商社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相关预约金的规定处理的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商社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卖方必须将预约金返还给买方。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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