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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2021-10-01
第一条,本解释所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卖方)将尚未建成或竣工的房屋向社会出售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格的合同。第二条卖方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与买方签订的商品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但起诉前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的,可认定有效。第三条商社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卖方对商社开发计划范围内的住宅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进行具体确定,对商社买卖合同的制定和住宅价格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承诺即使没有载入商社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第四条卖方以预约、订货、预约等方式向买方收取预约金作为预约商社买卖合同的保证,由于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无法签订商社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相关预约金的规定处理的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商社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卖方必须将预约金返还给买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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