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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 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事实。终止法律规定的原因有:履行;抵销;提存;免除;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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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终止的原因 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需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然归于终止: 保险期限届满; 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完毕;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合同的自动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合同为主债权债务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确认合同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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