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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终止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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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委托合同的法定终止条件: 客户死亡、终止; 二、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得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对方因终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无偿委托合同的终止方应当赔偿因终止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终止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包括: 1、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因违约解除的,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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