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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1]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期间,职工除了享受治疗费用报销外,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受伤前的标准,企业职工工伤期间工伤待遇按月支付工资的,法律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工伤医疗待遇:①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②康复性治疗费用。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伤残待遇: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一6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一75%。⑧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一30%。 工亡待遇: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②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⑧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一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待遇的项目:①住院伙食补助费。②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⑧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④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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