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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侧超车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上行驶。摩托车应该在最右边的车道上行驶。有交通标志的,按照标志的速度行驶。当慢车道上的机动车超过前面的车辆时,它们可以借用快车道。(由于三车道甚至四车道的道路建设,两车道的超车道自然失去了意义,但左侧的超车规则保持不变)。如果道路同一方向有两条以上的机动车道,改变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撞,超车一般是超车人负全责。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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