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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法定解除事由

2022-06-07
股东除名的法定事由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但是除名股东应当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而且要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股东会决议程序的要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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