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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解除法定事由

2020-03-14 8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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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股东除名的法定事由,是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并不符合股东除名的法定条件,必须是没有缴纳过任何出资,或者抽逃所有的出资款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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