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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案登记制前提下案件受理时仅作形式审查,立案登记制的要义就在于变“案件受理”为“予以立案”,不需要也不允许对案件做实质上的审查。相对于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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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是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是否合乎《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如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属实、正确、准确、清晰、完备、是否已交纳费用等),而做出能否受理的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 (二)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 (三)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四)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 (五)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 (六)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合乎要求; (七)应附送的证件、说明等,是否完备;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规费是否缴纳; (九)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破产案件立案,首先要进行形式审核,主要是对破产申请流程和程序进行合法审核。1、债权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法院应认真审查下列事项:a.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是否确定和有效。对于作为破产申请依据的债权,笔者认为最好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否则破产案件中将派生出若干独立的债权确认案件,不仅会造成破产案件审查的工作量无端增大,还会无形中剥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上诉权。b.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所需材料。实践主要包括债权发生的事实和依据.债权种类.金额和财产保证的情况.债务人无法偿还过期债务的详细情况和证据.债务人和债权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书和其他身份证明书、债务人资产状况等。2、债务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a.破产企业破产审计报告。一些审计机构缺乏破产审计专业知识,或与破产企业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经常发行不真实的审计报告书。因此法院不仅要审查审计报告,而且要进行实地核查,以确保名实相符。b.企业资产状况明细表。为防止申请人漏报企业资产,法院在审查其提交的资产状况明细表时,还应到相应的证照登记部门自行核查。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企业使用的土地、住宅、车辆数量及其权利证明书及企业资产权利状况。许多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其厂房.设备等资产已处于抵押.出租状态。资产权利状况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同。d.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企业对外投资应纳入破产财产处理,为防止申请人报告对外投资情况,法院应向工商登记部门验证。3、案件管辖权的审查。破产案的地域管辖,根据破产法及其贯彻意见的规定,应由破产企业主办事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法的贯彻意见是以批准企业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级别为依据,确立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上海市高院也根据此作出了相应的详细规定。目前,法律对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存在的相应问题无法解决,笔者建议今后立法确认当事人对破产案件管辖权的异议权,谁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什么时候提交?如何处理等。
在立案登记制前提下案件受理时仅作形式审查,立案登记制的要义就在于变“案件受理”为“予以立案”,不需要也不允许对案件做实质上的审查。相对于旧《》仅用第四十一、四十二条两条法条对立案审查做出的规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用四条法条对符合立案的条件及立案庭在进行立案登记后的具体形式审查方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违背立案登记制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保障立案登记制的顺利进行,扫清了公民立案的门槛。法院的立案庭或者说建设后的行政诉讼中心在对进行审查时,只需要审查形式上是否有明确的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即可,并不需要对是否真实存在利害关系原告,被告是否适合,证据是否充分进行相应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即要接收案件。当然,在形式审查中,应当赋予立案机构审查重复起诉的权利,避免反复起诉,多头起诉,一定程度上遏制滥诉行为进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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