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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案登记制前提下案件受理时仅作形式审查,立案登记制的要义就在于变“案件受理”为“予以立案”,不需要也不允许对案件做实质上的审查。相对于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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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诉讼 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二是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三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组成三人以上单数的合议庭,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四是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与第一审也有密切联系,上诉人不仅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裁判,而且要求第二审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审是第二审的基础,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行政诉讼的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但是,如果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理原则,应当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二、调解不适用于审理行政案件。三、经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明显不公平的,可以作出变更判决。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二)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和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合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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