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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办理机构:申办人暂住地的所属户籍派出所。 申领方式: 暂住在本市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单位内部或工地的,可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后,统一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 暂住在出租屋的,由户主或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 申请材料: 1、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 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相片两张。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项目:广西南宁流动人口居住证明为一人一证,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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