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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垄断的管制措施,目前已有明确法律规定。一是引进;二是加强政府微观。凡是能够通过引进解决的垄断问题,就应当坚决地引进竞争机制,凡是不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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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反倾销税是最终反倾销措施所采取的措施。反倾销税,是指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据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能够使用反补贴措施的实体性条件有以下几项:(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补贴应当具备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要件: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第三,补贴使得行业或者企业获得了利益。(二)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政府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即有选择、有差别的对某些企业提供补贴。专向性是《反补贴协定》的一个重要概念,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受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三)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一、反倾销的定义反倾销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倾销的抵制措施,一般来说,除了对倾销的外国商品征收一般进口税外,还会增加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这种附加税叫做反倾销税。二、反倾销手段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3、临时措施的实施期限自公告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9个月。《反倾销协议》第二十八条规定,初审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国内行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以下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担保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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