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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后政府可以收回的情况有: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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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2、使用权人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专用土地论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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