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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适用定金罚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是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的。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惩罚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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