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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使非违约一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丧失,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的,才可以视为根本违约而运用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对于延履行合同的行为,只有在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使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定金罚则。由于定金罚则体现了对违约一方当事人的制裁,运用这种制裁会给违约一方经济上带来不利的后果,如果认为任何违约,哪怕是轻微的违约都要运用定金罚则,很容易导致定金罚则的滥用,也不利于其继续履行合同,并且与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因此,一般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若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不可适用定金罚则。
买卖关系中经常提到定金,买方在签订合同后付给卖方部分款项,作为将来付款的担保,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卖方可以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定金便折为货款,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则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这就是定金罚则在买卖合同中的应用。定金也常用于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中,对合同双方都能起到担保作用。
定金罚款是指付款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归定金人所有;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除返还、支付定金方、支付定金外,还应支付与定金金额相等的款项。这种以定金方式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款。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如下:(1)必须有违约。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未按合同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导致合同目的失败的根本违约行为,包括无法履行、延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2)合同目的必须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的失败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是适用定金罚款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3)违约与合同目的落空有因果关系。违约或合同目的的失败不一定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并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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