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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负担规则是按照约定执行的。没有约定的,标的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风险,交付后由买方承担风险。如果需要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将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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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标的物有损毁如在交付前,则为卖方承担责任,标的物有损毁如在交付之后,则为买方承担责任,如果因为买方的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则由买方在违反约定的日子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1.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买卖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风险负担规则在违约情形下的适用受领迟延时的风险转移。 2.风险负担又称“危险负担”、“风险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所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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